中外合作办学质量认证规则

2022-06-13 08:57:54 SCC

中国教育国际交流协会于2019年10月25日发布

前  言

本规则由中国教育国际交流协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等组织制定。

本规则版权归中国教育国际交流协会所有,任何组织及个人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全部或部分使用。

1.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依法依规批准设立和举办的实施本科及以上层次、高职高专层次教育的中    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

2. 认证依据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

2.3 中国教育国际交流协会《本科及以上层次中外合作办学质量认证标准》《高职高专层次中外合作办学质量认证标准》

3. 认证原则

3.1  自愿性

认证活动在申请组织自愿申请、主动配合的基础上开展。

3.2  公正性

秉承科学、客观、严谨、专业、公平的准则实施认证活动。

3.3  有效性

认证结果有充分的依据,与认证目的、内容、过程一致。

3.4  透明性

认证标准、流程、办法和结果向社会公开。

4. 初次认证

初次认证环节包括:提出申请、资格核查、签订协议、初访指导、自评自改、自评审议、现场审查、认证决定、认证后监测等环节。

4.1  提出申请

具备下列条件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可自愿申请: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及其实施办法,按照中外合作协议从事办学活动;

——已完成一个办学周期;

——接受本规则,并能履行相应义务和责任。

4.2 资格核查

4.2.1 中国教育国际交流协会受理认证申请,对申请资料进行符合性核查,一般在收到书面申请 20 个工作日内向申请组织做出是否接受认证申请的答复。如有必要,可要求申请组织补充提交材料或到校考察。

4.2.2 申请组织应对提交申请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4.2.3 中国教育国际交流协会对申请组织提供的认证资料保密。

4.3 签订协议

中国教育国际交流协会与通过资格核查的申请组织签订认证协议书。被认证组织缴纳认证费用。中国教育国际交流协会对被认证组织进行公示。

4.4 初访指导

签订协议2个月内,中国教育国际交流协会组织初访指导小组到校进行初访指导或者组织集中培训。内容包括:

——介绍认证标准、程序和方法,帮助做好认证的准备工作;

——商定个性化认证指标(如有);

——商定接受认证现场审查的有关事宜;

——出具初访指导报告。

4.5 自评自改

初访指导后,被认证组织根据认证标准和自评要求,开展全面自我评价和整改,此过程一般为四个月至一年。内容包括:

——对照自身办学宗旨和目标,对运行情况、教育教学、管理服务及办学成效等进行自我梳理、审查和剖析;

——广泛听取全体成员的意见,客观评价现实工作状况,提出改进建议;

——实事求是撰写自评报告并进行公示,接受教职员工及学生的监督。自评报告内容应包括办学现状、办学优势和特色、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改进的计划和措施、分项自评表等。

——提交自评报告和支撑材料。

4.6 自评审议

中国教育国际交流协会选聘专(兼)职审查员和技术专家成立认证小组,对认证申请材料和自评报告等材料进行审议。自评审议时间一般为1个月。内容包括:

——审阅自评材料规范性、数据真实性和有效性;

——对照认证标准做出初步评价,记录需要核查问题;

——出具自评审议报告。

4.7 现场审查

按照双方约定的时间,认证小组对申请组织实施到校的审查。具体内容包括:

——通过听取工作介绍、查阅档案资料、座谈访谈、实地考察、随堂听课等方式收集信息、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

——对照标准记录信息和证据,并作出分析、判断、评价和建议;

——撰写认证综合报告并提出认证结果建议。

4.8  认证决定

中国教育国际交流协会将认证综合报告及结果建议提交认证工作委员会中外合作办学分委会,集体审议认证综合报告和认证结果建议,做出认证决定,提交认证工作委员会审批。认证结果分为“授予认证”、“否决认证”、“延期授予认证”三种。

4.8.1 授予认证

——通过初次认证的,中国教育国际交流协会将授予认证证书,有效期为4年。

——通过再认证的,有效期延长4年。

——在有效期内,证书有效性的保持依据监督审查结果获得。

4.8.2 否决认证

未通过初次认证的,则认证程序自动终止。在做出“否决认证”决定之日起一年内,中国教育国际交流协会不接受被否决认证组织新的认证申请。再次提出认证申请的,须按照初次认证程序重新进行。

4.8.3 延期授予认证

在做出“延期授予认证”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中国教育国际交流协会再次派遣认证小组对被认证组织进行现场审查,并最终做出“授予认证”或“否决认证”的决定。

4.9 延后认证

初次认证原则上应在自签订认证协议之日起18个月内完成。在实施认证过程中,被认证组织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延后申请,延后时间不超过6个月。

5. 终止认证

在实施认证过程中,如发生以下情况,中国教育国际交流协会可终止认证,并对外公告:

——申请组织对认证活动不予配合,审查活动无法进行。

——申请组织存在重大质量缺陷,不符合认证标准的要求,或发现申请组织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存在导致审查程序无法完成的其他特殊情况。

5.1 认证后监测

5.1.1 授证组织需定期接受监督审查,反馈整改情况和发展状况,证明其质量持续符合要求。

5.1.2 在初次授予认证证书之日起12个月内接受一次监测。此后,每次监测的时间间隔不超过12个月,其中至少有一次为入校现场审查。内容包括:

——对采取的纠正措施及执行情况和效果进行验证;

——对可能对中外合作办学工作产生重要影响的变更进行评估;

——对认证标志的使用和(或)任何其他对认证资格的引用情况进行检查。

5.1.3 获证组织达到监督审查期限,但暂不具备实施监督审核的条件时,可申请延长监督审核期限,一般不超过 3 个月。

5.1.4 中国教育国际交流协会根据监督审查报告及其他相关信息,作出继续保持或暂停、撤销认证证书的决定。

6. 再认证

6.1.1 再认证是评价获证组织是否持续满足认证标准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所有要求的过程。

6.1.2 在证书有效期满前一年内,获证组织应提出再认证申请,并确保再认证审查活动及换发证书在原有效期内完成,否则按初次认证实施。

6.1.3 中国教育国际交流协会对再认证申请进行核查,结合历次监督审查情况,确认再认证资格。

6.1.4 根据申请材料情况,中国教育国际交流协会制定再认证计划,实施再认证审查。

一般程序与初次认证相同。若在获证组织的内部和外部环境无重大变更时,再认证审查可省略初访指导,并适当减少现场审查人日。

6.1.6 中国教育国际交流协会作出再认证决定。获证组织持续满足认证要求的,向其换发认证证书。

7. 认证证书

7.1 证书内容

认证证书内容包括:

——证书编号;

——获证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的名称和地理位置;

——授予认证(更新认证)的生效日期、有效期、换证日期;

——审查获证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时所用的认证标准;

——认证范围;

——中国教育国际交流协会地址和认证标志;

——认证标准和(或)其他规范性文件所要求的任何其他信息等。

7.2 证书变更

如果单位名称、登记地址等发生变更,获证组织应向中国教育国际交流协会提出变更申请。中国教育国际交流协会对变更的内容和提供的资料审核后变更证书。

7.3 证书暂停和撤销

7.3.1 获证组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调查核实,中国教育国际交流协会可暂停或撤销获证组织的认证资格:

——中外合作办学工作出现重大问题、产生恶劣影响,受到教育行政部门处理或被投诉并查实的;

——持有的中外合作办学批准书或许可证过期失效。

——不能持续符合认证标准和保持质量的;

——不配合实施监督审查或不参加再认证的;

——获证组织有合理理由,主动请求暂停或撤销认证资格的;

——违反认证证书和认证标识使用规定,对中国教育国际交流协会造成不利影响的。

7.3.2 在暂停证书期间,获证组织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用认证证书、认证标识或引用认证信息,暂停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

撤销认证证书后10个工作日内,中国教育国际交流协会收回撤销的认证证书。

7.3.4 中国教育国际交流协会将暂停或撤销认证证书情况对外公布,并按规定程序和要求报国家认监委。

7.4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

获证机构在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时,应符合以下要求(但不限于):

——在传播媒介(如互联网、宣传册或简章)或其他文件中引用认证状态时,不得出现

对其认证资格可能产生误导的表述;

——不得以误导性方式使用认证文件或其任何部分;

——在认证被撤销后,立即停止使用认证证书、认证标志及所有引用认证资格的材料;

——在认证状态发生变化时,修改所有引用认证资格的材料;

——在使用认证资格时,不得对中国教育国际交流协会和(或)其认证工作声誉造成损害。

8. 认证费用

认证费用由中国教育国际交流协会依据收费办法收取。申请组织应按照认证协议约定,按时交纳相关费用。对于未能按时交纳费用的,中国教育国际交流协会有权作出不予受理、终止认证、暂停证书及撤销证书的处理。

9. 复核

认证过程中,申请组织有权对相关情况向中国教育国际交流协会要求复核,中国教育国际交流协会按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处理,并将复核决定正式通知申请组织。


高职高专层次中外合作办学质量认证标准

1.概述

本标准适用于依法批准设立和举办的高职高专层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本标准包含办学定位和宗旨、资源的配置和使用、教育教学活动和服务、组织管理和内部质量保障、公共关系和社会诚信五个维度。本标准强调对高职高专层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整体运行机制、教育功能和内部质量保障机制的评价,以学生为中心的教育教学理念,学生学习产出和教育的效力,同时承认中外合作办学模式和定位的多样性和差异性。

2.基本内容

2.1有切合实际的办学定位和目标,有力的党组织保障,能引导教育目标的达成。

2.1.1宗旨与目标

2.1.1.1办学宗旨和目标明确,符合中国教育方针、自身发展定位和中外合作办学特点。

2.1.1.2不低于我国国内相应专业和层次的质量基准,并得到中外合作双方、教职员工、学生、家长的理解和认可。

2.1.1.3办学宗旨与培养目标之间具有高度一致性、整体性和关联性,体现以学生为中心,关注学生的学习成果,促进机构的改进和提升。

2.1.1.4制定了切实可行的发展规划,并有有效的资源支撑和组织制度保障。

2.1.1.5定期对宗旨目标达成度、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价,调整和优化管理、教学等活动,促进宗旨目标的实现。

2.1.2党建工作

2.1.2.1建立了党组织或中方举办机构建立了党组织,党组织对机构或项目的领导和保障有力。

2.1.2.2党组织依法依规积极开展工作、发挥作用。党员积极参与党组织生活。

2.1.3职业操守

2.1.3.1为师生的学术自由提供保障。

2.1.3.2师生多样化的发展要求能够得到满足。

2.1.3.3公平公正对待每一位学生。

2.1.3.4定期开展师德师风评价,学生意见能够得到及时反馈。

2.2能够合理配置和使用资源,为教育目标的实现提供保障

2.2.1教职人员

2.2.1.1有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师德良好教师队伍,确保基本教学任务的完成。

2.2.1.2教职人员选拔聘用制度和程序公平合理。

2.2.1.3中外任课教师符合任教要求。外方教师遵守在中国就业相关规定。

2.2.1.4教师能够有效履行工作职责,工作任务与培养目标一致。

2.2.1.5支持教师发展,提供机会和创造条件。

2.2.1.6教职人员激励和评价等机制与宗旨和目标一致。

2.2.2设施设备

2.2.2.1教学设施设备不低于所在中方举办机构同级同类教育的标准,并且能够有效使用中方举办机构的公共设施和设备。

2.2.2.2对设施设备的使用、保管、更新和维修等有明确规定及应急预案。

2.2.2.3有使用方便的信息资源和网络平台,用于学习、科研和交流等活动。

2.2.3财务资产

2.2.3.1有充足、稳定的经费来源,并建立了相应管理制度,能够保障办学活动的正常进行,具备应对突发情况的能力。

2.2.3.2财务、会计制度健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审计,并在适当范围内公布财务报告和审计结果。

2.2.3.3对国有资产和所接受的捐赠财产依规使用、监督和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2.3能够通过核心教育教学活动和服务,实现教育目标

2.3.1课程与教学

2.3.1.1课程设置与宗旨和目标相一致、与所授予学位水平相当,教学内容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尊重中外方的文化和情感。

2.3.1.2根据培养目标和教学实际需要,引进国外课程和教材等。

2.3.1.3系统安排各项教学活动,合理配置教学资源,满足学生个性化发展的需要。

2.3.1.4任课教师胜任所授课程,严格执行教学计划,能灵活有效地运用多种教学方法。

2.3.1.5行业企业参与课程建设,指导实习实训。

2.3.1.6能够充分利用中外教职人员的多样性,促进跨文化交流和国际理解。

2.3.2学习与创造性活动

2.3.2.1以学生为中心,注重教育教学目标的达成,重视学生学习成果。

2.3.2.2定期跟踪调查学生需求,并根据变化情况对教育教学活动进行合理调整。

2.3.2.3按照专业特点和培养方案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实习和校外实习实训活动,能获取相应专业职业资格证书。

2.3.2.4重视课程和教学改革,善于接受先进的国际教育理念,鼓励创新。

2.3.3招生与学生服务

2.3.3.1招生政策与宗旨和目标一致,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办学协议执行,招生简章等宣传材料如实反映实际办学条件。

2.3.3.2营造了良好的国际化氛围,有专业人员提供学生指导与服务。

2.3.3.3妥善保存学生档案,制定学生服务相关制度和措施,周期性地对学生服务工作进行评价。

2.3.3.4学生权利和义务明确,有表达意愿和申诉的渠道,并能得到及时有效的反馈。

2.4能以有效的组织管理和内部质量保障,促进可持续发展

2.4.1组织与管理

2.4.1.1建立了完善的管理制度,制定了符合宗旨和目标的发展规划,制度的执行和规划的实施能够做到责任明确、措施得力、切实可行。

2.4.1.2决策机构的设置符合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及其实施办法规定,并能有效行使职权。

2.4.1.3建立了重大问题协商与决策制度和监督机制,中方举办机构领导层能提供正确的指导和有效的支持。

2.4.1.4主要行政管理人员资历符合需要。

2.4.1.5内部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实施,体现民主、公开的原则,得到中外举办机构的支持。

2.4.2内部质量保障

2.4.2.1内部质量保障措施完善,各项工作有明确标准,决策、执行、评价、信息反馈系统相互衔接、运行良好。

2.4.2.2对办学政策、资源配置、改革措施、人员岗位职责情况进行定期考核,并不断改进。

2.4.2.3合理配置教学资源,定期审核课程设置、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等,开展多样化的教学评价,确保教学目标的有效达成。

2.4.2.4建立了教师评价制度,有明确的教学工作质量标准,着力于改进教学和促进教师专业发展。

2.4.2.5对学生的学业成绩及行为表现进行多样化的评价,其结果作为改进教育教学工作的基本依据。

2.5 建立了稳固的公共关系和良好的社会诚信

2.5.1 同行合作

2.5.1.1重视中外合作办学同行间交流合作,关注行业发展动态,积极参加行业内活动,并遵守行业规范和标准。

2.5.1.2对中外合作办学发展具有使命感,善于倾听同行意见并及时改进,能主动维护行业声誉。

2.5.1.3遵守公平、公开、诚信原则,实现同行间信息资源共享,为行业发展提供支持。

2.5.2 公共关系和社会诚信

2.5.2.1中外合作双方关系融洽,并能够与相关行业、专业及用人单位等保持良好关系。

2.5.2.2办学质量得到了社会认可,受到毕业生、学生家长和用人单位的好评。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质量认证分项自评表(高职高专层次)

说  明

(一)条目内涵

认证标准共五条,每条标准由五部分组成:标准陈述、一级指标、二级指标、观测点、实测要求。这五部分的含义如下:

标准陈述:描述基本标准以及标准之间的逻辑联系,是否符合标准决定了机构能否获得认证资格。

一级指标:是证明是否符合认证标准的核心指标,描述与标准相关的工作或活动所涉及的要素,并就相应的工作要求与质量标准做综合陈述。 能否满足一级指标决定了是否符合相应的标准。

二级指标:是对一级指标的细化,描述与一级指标相关要素。能否满足这些要素决定了是否符合每个一级指标。

观测点:观测点可以对机构是否符合二级指标进行辅助性判断。观测点主要用于提示对二级指标判断时应参照的某些方面。观测点在不同层次和类别的机构中分布具有差异性。

实测要求:针对每一个二级指标及其观测点,本自评表给出了获取相关信息和证明材料的途径和方法,是自评以及现场考察的佐证的材料。

(二)自评结果

每一个观测点的评分等级为:

FM(Fully Met):完全达到

PM(Partially Met):部分达到

NM(Not Met):没有达到

NA(Not Applicable):不适用

 

完全达到:重点查找和分析机构的优势和特色;

部分达到、未达到:重点查找和分析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不适用:应提出证明。

 

在对照一级和二级指标下的观测点进行诊断和评价的基础上,可以对每个指标作出整体评价,给出自评结果:

Met:达到

Not Met:未达到

苏州百年职业学院中外合作办学质量认证规则与标准.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