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新建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实施方案(2018年修订)

2022-06-13 09:02:04 SCC

为加强对新建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的宏观管理,引导和督促新建高职院校遵循教育规律、规范办学行为、强化内涵建设,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有效服务经济社会和学生发展,依据《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方案的通知》(教高〔2008〕5号)、《教育部关于深化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若干意见》(教职成〔2015〕6号)、《教育部关于推进高等职业教育改革创新引领职业教育科学发展的若干意见》(教职成〔2011〕12号)和《省教育厅关于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工作的意见》(苏教高〔2008〕16号)等文件精神,制订江苏省新建高职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统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14〕19号)要求,坚持“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管、评建结合、重在建设”的工作方针,全面评估新建高职院校的人才培养条件、状态和质量,促进新建高职院校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二、目标任务

建立基于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平台,学校评建、专家现场考察有机联动的机制,引导和帮助新建高职院校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和学生发展需要,加强基础建设、改善办学条件,规范内部管理、依法自主办学,深化教育教学改革、保证人才培养质量,促进新建高职院校健康和可持续发展。主要任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 引导被评学校明确办学定位,立德树人,加大对人才培养投入,规范人才培养过程,关注利益相关者对人才质量的诉求,促进学校改善办学条件、规范办学过程、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二) 围绕影响人才培养质量的关键因素,通过对《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采集平台》数据的分析,辅以现场有重点的考察,了解被评学校人才培养工作的条件、状况和质量,对人才培养工作的主要方面做出分析和评价,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三)指导和督促学校遵循人才培养规律和质量生成规律,推进常态化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建设,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和学生发展,实现学校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

三、基本原则

(一)导向性原则

准确把握和表述基本条件、基本规范、基本质量的内涵与标准,引导和促进院校举办方、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职业院校落实国家办学要求,改善办学条件、规范过程管理、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二)科学性原则

遵循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规律和质量管理规律,科学设计评估指标及其标准、主体、过程与方法、结论应用准则,增强评估方案科学性;严格执行评估方案,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根据不同院校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组织评估,给出建议、促进发展。

(三)发展性原则

强化被评院校在问题整改中的主体责任,发挥主管部门在问题整改中的支持和督促作用,高标准、严要求做好整改回访工作,确保评估报告提出的问题得到切实如期整改,各项工作达到合格标准的要求。

四、评估对象与条件

(一)评估对象

经省政府批准、独立设置、已有两届毕业生,且未参加过评估的各类新建高等职业院校,2年内必须接受合格评估。评估结论5年有效,并按规定程序向社会公布。具体包括以下学校:

1. 未参加过前两轮评估(高职高专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的各类新建普通高等职业院校,包括经教育行政部门正式批准独立设置的民办高等职业院校。

2. 对于已经通过前两轮评估,但在办学过程中出现因规模扩张、投入不足等原因,造成基本办学条件不达标、招生就业出现严重滑坡、发生重大事故等问题的院校。

(二)评估条件

学校申请开展合格评估的条件为:

1. 有2届以本校名义招生的普通高职毕业生;

2. 当年没有被限制招生或暂停招生;

3.学生与专任教师(含双肩挑教师)之比≤18:1(其中医学院校为16:1),具有研究生学位教师占专任教师比例≥15%,高级职称教师占专任教师比例≥20%;

4. 基本设施设备达到下列要求:

序号

指标名称

底线

指标

序号

指标名称

底线

指标



1

生均教学行政用房(平方米/生)

16

5

生均实践场所(平方米/生)

8.3


2

生均图书(册/生)

60

6

百名学生教学用计算机数(台)

10


3

生均占地面积(平方米/生)

59

7

新增科研仪器设备所占比例(%

10


4

生均宿舍面积(平方米/生)

6.5

8

生均年进书量(册)

2


5. 公办学校上一年生均预算内教育事业费(不含学校学杂费等收入)拨款达到我省规定的相应标准。

6.具有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的章程。

暂不符合评估条件的学校,须在2年内达标并接受评估。凡因未达到评估条件而推迟评估的学校,在推迟评估期间,省教育行政部门采取暂停备案新设专业、减少招生人数等限制措施。

五、评估指标体系(见附1)

六、评估结论及使用

合格评估结论分为“通过”、“暂缓通过”和“不通过”三种(具体标准见附2)。省教育厅根据专家委员会审议结果,发布评估结论。

“暂缓通过”的学校整改期为1年,“不通过”的学校整改期为1-2年。在整改期间,对结论为“暂缓通过”和 “不通过”的学校,将采取暂停备案新设专业、限制或减少招生数量等限制措施。整改期满后由学校提出整改回访的申请,整改回访获得通过的学校,取消限制措施,连续2次整改回访“不通过”的学校停止招生。

已有2届毕业生、2年内仍没有申请评估的学校名单与“不通过”学校名单同时公布,同样处理。

七、评估组织与程序

(一)评估组织

合格评估在省教育厅的领导下,委托省教育评估院具体实施。

1. 省教育评估院遴选熟悉高等职业教育、具有管理经验的高职院校管理专家、教育教学研究专家和行业企业专家等组建评估专家库。

2. 实行评估对象和评估结论年度公布制度。省教育评估院将当年接受评估的高职院校名单于年初向社会公布,并将评估结论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3. 完善评估整改工作。省教育评估院应及时反馈评估意见,被评估院校要及时制定整改方案并报省教育评估院;学校要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工作,向省教育厅提出整改回访的申请,由省教育厅会同省教育评估院组织整改回访。

(二)基本程序

1. 学校自评。学校根据本方案的要求,有计划地开展自评活动,总结成绩、查找问题、分析成因、提出对策。按照“评建结合、重在建设”的要求,加强办学基本条件建设,规范教育教学过程管理,深化教育教学改革,组织利益相关者“满意度”测量、分析与改进,完善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在自评的基础上形成《学校自评报告》和《数据平台分析报告》等材料。

2. 学校申请。学校在自评的基础上向省教育厅提交评估申请。省教育厅同意其评估后,学校应向省教育评估院提交以下材料:

(1)自评报告;

(2)近二年《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及分析报告;

(3)学校《章程》及《学校自评报告》涉及的相关管理制度;

(4)学校事业发展规划;

(5)教育质量年度报告。

上述所有申报材料于专家组进校前30天在校园网上对社会公布。

3. 资格审查。省教育评估院在接到相关院校评估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对申请院校的条件进行核查。核查通过的学校则准予接受评估、列入现场考察计划。对于核查未通过的院校,省教育厅将指导其端正办学思想、领会评估精神,达到评估条件后再次提出评估申请。

4. 组建专家组。 省教育评估院根据被评院校规模与校区结构、自报主要专业类别等因素,在评估专家库中选择专家组成专家组,并向社会公布。专家组人数一般8-9人(含秘书),专家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专家组成员与被评院校有下列情况,应主动向省教育厅申请回避:现任职或受聘于被评院校;被评院校上级主管部门人员;直系亲属在被评院校工作或受聘于被评院校;其它有违公正原则应该回避的情形。

5. 平台数据分析。评估主要采取“申请材料分析+现场考察”的方式。专家组进校前对《状态数据采集平台》数据进行(分析)预审,提出初步预审意见,确定现场考察重点,并将预审意见发给专家组长。

6. 现场考察。专家组在审核《学校自评报告》和《数据平台分析报告》等材料基础上,制定现场考察方案。通过听取汇报、深度访谈、专业剖析、课程标准解读、说课和听课、查阅资料、现场察看、“满意度”测量等形式开展现场考察,最后形成评估考察意见,并在离校前向学校反馈(不含评估结论建议)。离校后专家组向省教育评估院提交评估报告。现场考察时间一般为3天。

7. 确定结论。省教育评估院将专家评估结论建议和评估报告报省教育厅审定,由省教育厅公布“通过”、“暂缓通过”、“不通过”学校名单和评估专家组名单,共同接受社会监督。评估报告下发到被评学校及其主管部门。

8. 整改回访。省教育厅根据省内评估工作进展,学校整改情况,会同是教育评估院组织专家进行整改回访。整改回访以访谈和查阅相关资料等方式进行。省教育厅将根据回访专家组的意见确定评估结论。

八、评估纪律与监督

(一)评估工作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须严肃认真执行中央八项规定。

(二)专家组成员要坚持评估的原则和要求,客观、公平、公正地对各院校进行评估。廉洁自律,自觉抵制社会不良风气的干扰,对有碍评估工作公正性、严肃性的不正当做法,予以抵制并向上级部门反映。

(三)评估要注重求真务实,简化评估汇报、反馈程序。不举行开幕仪式,不得为评估准备专场演出,不得安排与评估工作无关的考察或联谊活动。学校可为评估设置联络办公室,临时配备少量工作人员为专家组评估服务,不得为每位专家专门配备联络员。评估专家组成员名单确定后,学校不得拜访评估专家。

(四)保守评估秘密。专家组成员在省教育厅公布评估结论前不得直接或间接透露评估秘密,不泄露专家组成员在评估过程中发表的个人意见等。

(五)学校对专家组的接待工作要从简,不得安排超过三星以上标准的宾馆住宿,主要在校内就餐。不得向专家赠送礼品和礼金,或变相发放补贴。专家评估费由省财政支付。

(六)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院校,省教育厅将根据具体情况对评估结果实行一票否决;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专家,2年内不再聘为评估专家。

附:1.江苏省新建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合格评估指标

2.江苏省新建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合格评估结论标准

3.江苏省新建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合格评估现场考察工作指南

苏州百年职业学院江苏省新建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实施方案.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