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咨询服务
苏州百年职业学院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心理健康教育是素质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学生成长过程中具有特殊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大学生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意见》、《普通高等学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实施纲要(试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江苏省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机构
第二条 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分院、系、班三个层次。学院设心理健康中心,隶属学生发展部,负责规划、指导、协调、实施全院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院心理健康中心设主任一名。各班由班主任(辅导员)负责,结合任课教师和学生骨干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工作。
第三章 辅导人员
第三条 心理健康辅导人员由专、兼职两部分组成,主要包括:
(一)院心理健康教育指导中心工作人员;
(二)学管政工干部、班主任和其他能够胜任此项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 从事心理健康辅导工作的专职人员的任职资格:具有心理辅导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从事心理辅导工作三年以上,热心心理辅导事业。
兼职人员聘用资格:从事学生工作三年以上,热心心理辅导事业,具有心理辅导的基础知识且具有一定的工作经验和能力,能够胜任此项工作的干部、教师。
第五条 切实加强专、兼职辅导人员的业务培训。通过举办培训班、研讨会、工作经验交流会和派出去参观、考察、学习等形式不断提高辅导人员的业务素质。
第六条 兼职辅导员的心理辅导或咨询活动,按学院有关规定计算工作量或给予相应的报酬。
第四章 工作任务和内容
第七条 我院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根据大学生的心理特点,有针对性地传授心理健康知识,开展辅导或咨询活动,帮助大学生树立心理健康意识,优化心理品质,增强心理调适能力和社会生活的适应能力,预防和缓解心理问题。
(二)帮助学生消除环境适应、自我管理、学习成才、人际交往、交友恋爱、求职择业、人格发展和情绪调节等方面的困惑,提高健康水平,促进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
(三)对个别患有心理疾病的学生按照规定的程序及时转介到校外精神卫生医疗部门进行诊治。
(四)进行心理危机预防与干预体系建设,对可能发生危机行为的学生,做好前期识别和及时干预工作,调动各种资源,运用各种方法,尽一切可能阻止危机事件的发生。
第八条 我院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宣传普及心理健康知识,使大学生认识自身,了解心理健康对成长成才的重要意义,树立心理健康意识;
(二)根据大学生活不同阶段以及各层次、各学科门类学生、特殊群体学生的心理特点,有针对性地实施心理健康教育;
(三)培训心理调适的技能,提供维护心理健康和提高心理素质的方法,使大学生学会自我心理调适,有效消除心理困惑,自觉培养坚韧不拔的意志品质和艰苦奋斗的精神,提高承受和应对挫折的能力,以及社会生活的适应能力;
(四)解析心理异常现象,使大学生了解常见心理问题的表现、类型及成因,初步掌握心理保健常识,以科学的态度对待各种心理问题。
第九条 院心理健康教育指导中心的工作职责:
(一)对全院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进行规划,制定每学期全院大学生心理健康辅导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协调各系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领导小组开展工作;
(三)负责全院大学生心理健康专、兼职辅导(咨询)人员的业务培训;
(四)负责对全院大学生心理健康状况进行调查,建立大学生心理健康档案;
(五)宣传普及大学生心理健康知识,开展日常心理咨询活动,组织团体心理辅导活动;
(六)对大学生常见的轻微心理疾病进行必要的心理咨询,对有严重心理障碍的学生进行及时干预,必要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请求进一步的干预或治疗;
(七)积极开展科学研究,组织、参加各种形式的工作交流活动;
(八)指导、帮助大学生心理健康协会开展学生心理健康自助活动。
第十条 班级大学生心理健康辅导员的工作职责:
(一)根据院、系关于心理健康辅导工作的安排,做好本班大学生心理健康知识的普及工作;
(二)经常深入学生开展心理辅导工作,发现本班有心理障碍的学生,及时上报系、院心理健康辅导机构;
(三)组织学生积极参加院、系开展的大学生心理健康辅导活动;
(四)完成院、系心理辅导机构交给的其他任务。
第五章 活动形式及要求
第十一条 我院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原则及要求:
科学准确地把握高等学院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任务和内容,以课堂教学、课外教育指导为主要渠道和基本环节,形成课内与课外、教育与指导、咨询与自助紧密结合的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网络和体系。
第十二条 我院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途径和方法:
(一)将心理健康教育纳入德育工作计划,积极创造条件,开设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选修课程或专题讲座、报告等;
(二)强化全体教职员工从事心理健康教育的使命感。心理学、教育学教师要自觉履行教育法、教师法等规定的教书育人职责,把心理健康教育渗透到教学、科研中去,同时要充分发挥专业优势,积极开展日常心理咨询或辅导。专职学管政工干部、班主任要在日常思想政治教育中重视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在增进学生心理健康、提高学生心理素质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三)要采取个别咨询、团体辅导活动、心理行为训练、书信咨询、热线电话咨询、网络咨询等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向学生提供经常、及时、有效的心理健康指导与服务;
(四)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计算机网络、院报、橱窗,板报等宣传媒介,广泛宣传、普及心理健康知识,并通过开展第二课堂活动;加强校园文化建设,营造积极、健康、高雅的氛围,陶冶学生的情操,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
第十三条 心理咨询员应遵循如下准则:
(一)咨询员应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爱岗敬业,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提高心理辅导理论水平与咨询技巧;
(二)工作认真负责,对求询者热情、真诚、平等、耐心,尊重学生独立人格;
(三)为来访者(咨询者)保密、负责,来访者的资料不得外借与透露于外;
(四)如果求询者与一辅导员已经建立辅导关系,未经这一辅导员许可,其他辅导员不得与求询者建立辅导关系;
(五)咨询员与求询者仅限于工作关系,对来访者提出超出自己职能范围的要求不予满足;
(六)不得接受和索取额外报酬或礼物;
(七)咨询工作原则上只在咨询室进行;
(八)心理咨询员要明确自己的局限和不足,如认为个人对求询者无能为力,应立即终止咨询关系。在自己身心状态不佳的情况下不接受咨询任务;
(九)每人次咨询时间一般控制在30—50分钟;
(十)每次咨询应做好记录、反馈和跟踪研究工作。
第十四条 求询者在咨询过程中应遵循如下原则:
(一)求询者应是出于自愿、主动接受咨询;
(二)求询者应积极配合辅导人员的工作,以取得良好的辅导效果;
(三)个别辅导每人次不超过一小时,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非辅导时间,一般不接受求询者来访;
(四)辅导过程中一般不更换辅导员,特殊情况下须经协商同意后方可转介。
第十五条 心理测验的要求:
(一)心理测验是心理辅导的辅助手段,要由受过专门训练的辅导员施测;
(二)测验后要给予科学、谨慎的解释;
(三)测验结果要妥善保管,不准向外泄露。
第十六条 对档案管理的要求:院心理健康教育指导中心每学年初要对新生设立健全的心理档案。心理档案应包括学生的基本情况、学习简历、兴趣爱好、心理健康测量结果、个人性格分析等。档案要实行专人、分档管理,并确保其保密性。日常的咨询情况,要及时补充到档案中。心理档案只能作为辅导人员开展辅导服务的依据,不得对外公开。特殊情况若需对外提供时,必须经当事人同意。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发展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 2013年 3月5日起实施。
苏州百年职业学院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考核、奖惩办法
为进一步提高我院大学生心理素质,健全与完善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体系,全方位多层次做好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服务工作,推动我院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稳步发展,根据教育部、卫生部、共青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意见》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如下考核、奖惩办法。
一、评比项目
1.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先进集体
2.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先进个人
二、评比内容
(一)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先进集体
参评对象:各专业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小组
参评条件:
1.系领导高度重视,成立系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小组,分工明确,职责明晰;
2.重视队伍建设,在学生辅导员中至少设置1名辅导员分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注重培养与培训,并保持其任职的连续性;建立有本系心理健康教育的学生管理组织,设立学生心理健康社团,班级心理委员和寝室心理信息员并保持任职的连续性,积极组织心理健康部学生骨干以及心理委员参加培训;
3.注重制度建设,制定本系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与预警预案,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奖惩制度,执行落实效果良好;
4.关注特殊学生群体,每月按时上报《困难学生帮扶情况表》,心理普查与回访的参与率为100%,学生心理档案完整。定期召开学生骨干和班级心理委员工作会议,记录完整;定期开展心理排查工作,及时了解学生心理动态,及早发现心理危机情况并正确处理,上一年度无学生因心理问题发生非正常死亡等重大意外突发事件;
5.积极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活动,注重心理健康知识的普及教育,活动有计划、有总结,成效明显。
(二)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先进个人
参评对象:各系负责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辅导员、学院心理健康教育中心专兼职心理咨询师、学生心理骨干。
参评条件:
1.现任心理辅导员、专兼职心理咨询师或学生心理骨干,从事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至少满1年,热爱并能积极投入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认真按时完成学院布置的各项心理健康教育工作;
2.熟悉心理健康教育相关政策与规定,掌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技巧,为大学生心理健康发展提供专业的指导和服务,切实为大学生排忧解难;
3.主动关注大学生心理动态,积极妥善处理好大学生心理危机事件;
4.积极参加学院组织举办的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培训、会议和其他相关活动;
5.主动开展工作,举办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活动,促进大学生心理健康发展;
6.有创新意识,积极探索有利于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新途径、新方法;
7.积极开展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科学研究,取得相关研究成果;
三、评比程序
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评选工作在每年12月份进行,评选程序为:
1.各系评根据评比要求,严格遵照评选条件、公平公正、实事求是地进行,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评比材料,评比材料要求能够反映出系或个人一年来的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情况。及时发现和汇报心理危机问题学生,并采取正确处理方式成功挽救问题学生的老师或同学可以直接参评先进个人。
2.由心理健康教育中心组织评审组,对各系上报材料进行评比。
3.将评比结果上报学院心理健康教育领导小组审定并公示。
四、总结表彰
对获奖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学院将在全院进行表彰并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五、本办法自2015年9月15日起施行。
六、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心理健康教育中心负责解释。
学生发展部
2015年9月10日
苏州百年职业学院心理咨询室工作准则
1、严格按照科学态度和专业要求工作。
2、尊重每一位来访者,不对来访者有任何偏见、歧视。
3、在自己的职责和能力范围内开展工作,必要时按照专业要求转介。
4、严格按照心理咨询伦理规范遵循保密条款。
5、来访者的任何资料,案例只在本中心存档,不得泄漏于他人。
6、咨询业务只能在职业范围内进行,和来访者及相关人员不得有除服务以外的其它关系。
7、使用心理调查和测量时必须经来访者本人同意,不得强制,不得滥用检查结果。
8、应做好咨询记录并定期进行案例讨论和咨询总结,案例研究不得有损来访者权益。
9、对需要紧急危机干预的来访者,须及时采取措施,按照学院危机干预办法进行处理。
10、咨询人员应准时到岗,如有无法克服的特殊情况,应提前24小时通知心理健康教育中心。
苏州百年职业学院心理咨询室来访者须知
1、心理咨询服务对象为本院在校师生。
2、来访者须提前预约,每次咨询时间为1小时。
3、来访者须按照约定时间,准时来访。
4、来访者若迟到,咨询时间不顺延,迟到15分钟或以上,取消本次咨询,重新预约。
5、来访者因故无法前来咨询,请务必提前24小时取消预约,以便将时间留给其他有需要的同学。
6、来访者在接待室等待时不得喧哗,更不得随意闯入咨询室。
7、来访者如果缺乏诚意或不负责任,咨询员可随时终止咨询工作。
8、来访者应尊重咨询员,不得无理取闹或纠缠。
9、来访者不得提出超越咨询员职能范围的要求。
10、对恶作剧的来访者将追究责任。
苏州百年职业学院心理咨询预约单
来访者信息:
ID
性别
年龄
专业
年级
对所咨询的问题自述:
每周方便来咨询的时间:(仅限下午1:30—5:00之间)
周一:
周二:
周三:
周五:
来访者联系方式:
我们将参照你上述提供的时间表为你安排咨询,请确保联系方式正确并且能随时联系到你。
填表日期时间:
咨询知情协议书
亲爱的同学:
您好!欢迎来到心理咨询室,非常感谢您的信任。为了最大限度的保护您的权益,使咨询过程更有效的给您带来帮助,在正式开始咨询之前,请仔细阅读本书,全面了解您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咨询师的责任等相关信息,以决定是否同意进入正式咨询过程。
一、咨询师的责任
1、咨询师在咨询过程中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严格遵守职业道德,严格按照《临床与咨询心理学工作伦理守则》的规范为来访者提供咨询服务。
2、咨询师须按约定的时间准时到咨询室进行咨询,如有无法克服的特殊情况不能前来,应提前24小时通知来访者。
3、在咨询过程中,咨询师发现自己力所不及时,应主动告知,并在征得来访者同意的情况下进行转介或结束咨询。
4、咨询师会严格按照心理咨询伦理规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最大限度的为来访者保密。但在以下情况下会按规则解密,即使解密,我们也保证将有关信息的暴露程度限制在最低范围之内:
(1)发现您有伤害自己或伤害他人的严重危险、以及存在其他严重威胁您心身安全的情况时,会在最大限度保护您的隐私权的前提下,通知最有利于您自身安全和他人安全的支持源和保护源。
(2)因国家司法机关需要,会从依法守法的角度,在充分考虑保护来访者的前提下,决定是否解密或部分解密。
4、咨询师不接受来访者的任何馈赠,并在咨询关系持续期以及结束后,不与来访者建立处咨询关系意外的任何个人关系。
5、在正式咨询开始后,咨询师需要和来访者商定咨询目标和过程并按照既定方案进行咨询。如果在咨询过程中需要调整和改变,咨询师也会与来访者共同商定后决定。
6、心理咨询工作中的案例记录、心理测验结果、信件、录音、录像和其他相关资料,均属专业信息,将按照保密条款的要求保存。
7、咨询师只有在经过来访者同意并与来访者签署书面协议的前提下,才能对咨询进程进行录音、录像。
二、来访者的权利
1、来访者有权力了解咨询师的专业背景、专业资格、咨询专长和咨询方式。
2、来访者有权询问关于心理咨询的问题,包括咨询程序、咨询时间、咨询方案、量表使用、咨询效果与限制,等等。
3、咨询过程中,如果来访者不满意咨询师的服务或认为咨询师不适合为来访者做咨询,来访者有权提出更换咨询师或退出咨询。
4、来访者有权要求咨询师严格遵循上面所承诺的责任进行咨询,咨询师如果有违规情况,来访者有权通过向学院管理部门投诉和运用法律手段维护权益,追究其责任。
三、来访者的责任和义务
1、来访者须仔细阅读本文,以规范心理咨询过程,保证心理咨询能有效、顺利地进行。
2、来访者须了解:心理咨询既是咨询师向来访者提供帮助的过程,也是来访者和咨询师合作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随着来访者的开放和与自己内心的接触,可能会经历一些矛盾和冲突,痛苦和挣扎。因此,咨询过程并不总是轻松、快乐的。
3、来访者须按约定时间前来咨询。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来时,需提前24小时通知咨询室,如果没有通知咨询师而未赴约,我们将视为来访者放弃咨询,并把时间安排给其他来访者。
4、在没有正式提出更换咨询师或推出咨询前,请不要同时接受其他咨询师和其他咨询机构的咨询,如果这样的话,会影响咨询效果。
四、来访者承诺
我已经仔细阅读过《来访者知情协议书》,有不明白的地方已经向咨询师提问并获得满意的解释。我同意按照以上规则接受咨询。
五、咨询师承诺
我将严格按照心理咨询师的责任与来访者进行咨询。
来访者签名:
咨询师签名:
心理咨询基本原则
一、保密性原则
咨询人员应保守来访者的内心秘密,妥善保管个人信息、来往信件、测试资料等材料。如因工作等特殊需要不得不引用咨询事例时,也须对材料进行适当处理,不得公开来访者的真实姓名、单位或住址。
二、理解与支持原则
咨询人员对来访者的语言、行动和情绪等要充分理解,不得以道德和个人价值的眼光评判对错,要帮助来访者分析原因并寻找出路。
三、积极心态培养原则
咨询人员的主要目的是帮助来访者分析问题的所在,培养来访者积极的心态,树立自信心,让来访者的心理得到成长,自己找出解决问题的方法。
四、时间限定的原则
心理咨询必须遵守一定的时间限制。咨询时间一般规定为每次45分钟左右,原则上不能随意延长咨询时间或间隔。
五、来访者自愿的原则
到心理咨询室求询的来访者必须出于完全自愿,这是确立咨访关系的先决条件。没有咨询愿望和要求的人,咨询者不应主动去找他(她)并为其心理咨询,只有自己感到心理不适,为此而烦恼并愿意找咨询人员诉说烦恼以寻求咨询者的心理援助的人,才能够获得问题的解决。
六、感情限定的原则
咨访关系的确立和咨询工作的顺利开展的关键,是咨询者和来访者心理的沟通和接近。但这也是有限度的。来自来访者的劝诱和要求,即便是好意的,也是应该予以拒绝的。个人间接触过密不仅容易使来访者过于了解咨询者内心世界和私生活,阻碍来访者的自我表现,也容易使咨询者该说的不能说,从而失去客观公正地判断事物的能力。
七、重大决定延期的原则
心理咨询期间,由于来访者情绪过于不稳和动摇,原则上应规劝其不要轻易作出诸如退休、调换工作、退学、转学、离婚等重大决定。在咨询结束后,来访者的情绪得以安定、心境得以整理之后作出的决定,往往不容易后悔或反悔的比率较小。就此应在咨询开始时予以告知。